民政局办理。(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亲笔填写或由婚姻登记员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婚姻登记员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核对后,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 (四)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1、补办结婚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要带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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